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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小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770号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2-2。法定代表人谭仁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高,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沈小龙,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小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