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8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秦川丽与熊德成,熊德坤,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川丽,熊德坤,熊德成,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824号原告:秦川丽,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熊德坤,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德成,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伟,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秦川丽诉被告熊德坤、熊德成、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秦川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熊德坤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熊德成、熊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熊德坤因建房需周转资金,通过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介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熊德成、熊伟出具连带担保书。现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求。经审理查明,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2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原告秦川丽诉被告熊德坤、熊德成、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与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可以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川丽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