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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忠年、杨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忠年,杨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930号原告: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庚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忠年,男。被告:杨淑梅,女。原告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忠年、杨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杨忠年、杨淑梅下落不明,原告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杨忠年、杨淑梅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本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而原告不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院认为,原告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下落不明,而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威惠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银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