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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梦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梦醒,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73号申请执行人马梦醒,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梦醒与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梦醒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梦醒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蕊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