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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与山西平定古州冠裕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山西平定古州冠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山 西 省 运 城 安 瑞 节 能 风 机 有 限 公 司 与 山 西 平 定 古 州 冠 裕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民事裁定书(2016)晋0828民初805号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夏县水头工业园。委托代理人郝继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34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平定古州冠裕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进,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平定古州冠裕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原告山西省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红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