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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雄与梁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雄,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梁建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申请人李志雄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梁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9月8日,我院与被执行人梁建军进行了询问谈话。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梁建军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人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我院当庭将8000元案款全部兑现给申请人李志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