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苏麦娣与刘官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麦娣,刘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295号原告苏麦娣,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官生,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麦娣与被告刘官生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麦娣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