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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沈阳鑫格兰特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鑫格兰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系局长。被执行人:沈阳鑫格兰特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73982X。负责人:王占河,系厂长。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格兰特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执行罚款人民币43,722.00元;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至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由政府多部门配合统一集中执行,我院已将此类案件请示上报“新民市整顿违法占地领导小组”,待其批准、决定后按序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