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夏满香、黄乃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夏满香,黄乃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6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泉,男,该分行职员。被告:夏满香,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乃霸,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庄志林,该公司董事长。诉讼请求:1.夏满香、黄乃霸偿还借款本金46095.51元及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0日利息1341.55元,本金罚息43.8元,利息罚息26.78元);2.原告对夏满香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泉港区驿峰路南侧庄园·阳光名都1#、2#楼419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对夏满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除诉争的抵押物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至今尚未办理抵押登记这一事实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诉争抵押物至今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本院不予支持。夏满香购买诉争房屋发生在与黄乃霸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产生的按揭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夏满香、黄乃霸共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满香、黄乃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本金46095.51元及利息、罚息1412.1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满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988元,因适用简���程序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被告夏满香、黄乃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