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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龙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强,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134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龙强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杜某某行驶至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团歇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龙强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龙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龙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