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国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周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周国梁,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国梁支付人民币3,533.87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本区教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