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任江威与陈雷、谭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江威,陈雷,谭德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502民初1418号原告任江威,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德智,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任江威诉被告陈雷、谭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江威一直未向本院提交被告陈雷的准确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导致本案相关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江威的起诉。审 判 长 崔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俊道人民陪审员 余红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