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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朱本茂与王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茂,王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94号原告:朱本茂。委托代理人:刘文辉,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娥英。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原告朱本茂与被告王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本茂于2016年8月29日起诉,原告朱本茂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娥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朱本茂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娥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本茂撤回对被告王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