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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纪建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建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伯爵公馆8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正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水清湾村一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纪建东,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建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纪建东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经过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双方的请求均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纪建东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上诉人纪建东负担;一审反诉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贞审判员 杨瑞华审判员 倪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