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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景华与衣萌、王鹏博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华,衣萌,王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华,男,汉族,1953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永吉县。被执行人衣萌,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鹏博,男,1989年3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景华与被执行人衣萌、王鹏博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衣萌、王鹏博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衣萌、王鹏博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景华收到全部申请执行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万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