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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吴浩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吴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208号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浩良,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楼海尧、黄兰仙在(2016)浙0783执62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海尧、黄兰仙存款人民币5649910.9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李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