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苏志耀与许春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耀,许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苏志耀。被执行人许春宏。申请执行人苏志耀与被执行人许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