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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赖丽真、谢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赖丽真,谢俊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256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马甲镇大厅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国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通、曾惠琼,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丽真,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谢俊玉,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丽真、谢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赖丽真、谢俊玉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金奇宝鞋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宇楠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