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斌,管春燕与程地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管春燕,程地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1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春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2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地均,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斌、管春燕与被上诉人程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2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管春燕上诉请求:撤��原判,驳回程地均要求王斌、管春燕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由程地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仅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不当。王斌虽出具了借条,但程地均并没有支付借款;程地均不具备出借能力,也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王斌没有借款意图;程地均不能说明履行借款的时间地点。2、一审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出具借条是王斌个人行为,管春燕不知情。程地均答辩称,自己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在出具借条前两天就把钱取出来了。借条是王斌出具的,没给钱不会给借条。找王斌还钱时录了音,王斌答应还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斌、管春燕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日,王斌向程地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程地均人民币50000元正(伍万元正)月息500元王斌2011年9月1日。程地均��庭陈述借款后王斌支付了3个月利息共计1500元。后程地均一直催要该笔借款,王斌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王斌向程地均借款,有王斌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关于王斌提出没有支付5万元的意见,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俗,借条本身即具有收据的性质,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管春燕提出其对于借款5万元不知情,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其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管春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王斌的个人债务,王斌借款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仅供其私人所用,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程地均起诉后,王斌仍未履行,故程地均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现程地均要求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王斌、管春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程地均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斌、管春燕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材料。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程地均举示了证明其具有履行出资款项能力的证据,即在其妻李英苹银行存折账户于2011年8月23日取款21000元、8月28取款17000元及同年8月28日将其岳父李中洪的5张定期存单销户取款17000元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履行出借5万元借款的能力。程地均陈述其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符合此类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的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王斌、管春燕上��称借款没有履行的主张,与王斌出具的借条不符,也与程地均举示的电话录音中王斌对程地均要求还钱的请求均承诺及时打钱、从没有否认债务不真实的情况相矛盾。故本院对王斌、管春燕上诉称程地均没有履行借款的能力、借款没有实际履行的理由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债务发生在王斌、管春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管春燕抗辩不知情,但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程地均与王斌明确约定为王斌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与王斌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程地均知道该约定。因此,即便管春燕对王斌借款确实不知情,本案借款债务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管春燕上诉请求不承担本案债务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斌、管春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1050元,由王斌、管春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