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某与孙某、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孙某,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29号原告:殷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某,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殷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