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连荣与李卓蔚、李连忠人格权纠纷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荣,李卓蔚,李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荣,女,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卓蔚,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连忠,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李连荣与李卓蔚、李连忠人格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47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卓蔚、李连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连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