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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高升与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升,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1200号原告:李高升,男,汉族,住安徽省阳阜市颖州区。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田京东。被告:任军,男,住广东湛江。原告李高升与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高升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戴英立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人民审判员  杨 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