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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0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千顺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千顺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0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千顺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路某某号之一某某房,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田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红文、伍勇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园某某栋某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泽章。广州千顺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D1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无有效查询记录。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查明并在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某某账户扣划人民币3789.18元;在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账户扣划人民币2162.84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902.02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深圳市中深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清单NO:1002922)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中深信评报字【2015】第07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该批机器设备净值人民币68730元。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因此,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