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7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高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高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8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长岗北街18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宗含,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晏塘镇金峰村。法定代表人:金毅,总经理。被申请人:刘高中。原告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书。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高中银行存款20万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