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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志芳与赵钊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芳,赵钊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623号原告黄志芳。委托代理人朱锦波,浙江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钊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芳诉被告赵钊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志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钊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芳撤回对被告赵钊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4041元,由原告黄志芳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