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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程真华与巴中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真华,巴中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87号原告:程真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巴中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忠利,总经理。原告程真华与被告巴中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程真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真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程真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瞿泽林人民陪审员  罗顺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牟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