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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孙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孙惠明,陆凤娟,张家港保税区富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施协明,孙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黄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天海路。法定代表人:孙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惠明,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陆凤娟,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富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B座1402D。法定代表人:严荣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协明,男,195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孙惠芬,女,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孙惠明、陆凤娟、张家港保税区富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施协明、孙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模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设备已由本院评估,但由于整体拍卖可能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而向本院申请暂停拍卖。被执行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担保公司并由本院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