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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尾宝与陈文开、杨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尾宝,陈文开,杨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尾宝,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开,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杨甘凤,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尾宝与被执行人陈文开、杨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800000元,利息258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