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永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奎,胥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奎,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胥利利,女,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本院在执行王永奎与胥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胥利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胥利利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胥利利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永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