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全保、杨建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全保。委托代理人:孙水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明。委托代理人:孙水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三万。委托代理人:孙水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法定代表人: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慧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沟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低估煤矿固定资产价值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认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将2007年之前的固定资产补偿款平均分配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四)二审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变更之诉的判决结果,但没有后沟村委会在协议成立一年内提出变更之诉的申请的证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认定2009年的合同有效并适用公平原则做出了变更之诉的判决结果,前提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后沟村委会在一年之内提出过变更之诉。二审法院判决变更合法有效协议的内容,确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后沟村委会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协议无效及返还财产,二审法院在认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主动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变更,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后沟村委会答辩称:一、桃园煤矿被兼并时,实物资产总评估价值为3049.947万元,而非张全保等人所述的180万元,且不应按照其所述的2004年作为计算固定资产的截止期间。二、原固定资产的范围应当确定在××之日。三、二审法院认定本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基于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事实清楚。四、张全保等人主张“变更之诉超过除斥期间”与“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之诉的情况下判决变更”的描述互相矛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三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审判决判令马三万、杨建明、张全保三人向后沟村委会支付相应补偿款是否有误,有无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后沟村委会与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于2009年8月10日共同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在张全保、杨建明经营期间,马三万替张全保、杨建明缴纳了全部资源价款,与该两人成为桃园煤矿事实上的经营方、产权人。目前该煤矿的全部产权、经营权均属于马三万、张全保所有,与后沟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于此可见,实际上桃园煤矿的经营控制权均由张全保等三人掌控,在张全保等人以30万元购买后沟村委会所有的桃源煤矿原设备房屋所有权后,后沟村委会与桃园煤矿再无实质上的关联,桃园煤矿所取得的各项补偿款也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与后沟村委会之间的协议约定内容涉及国家矿产资源的相关权益、集体经济利益和村民的群体利益。补偿款的基础在于桃园煤矿所具备的价值,而桃园煤矿的权利人不能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即确认为马三万、杨建明、张全保三人,其实质上的权利主体还包括后沟村委会在内的小返乡三村村委会。马三万、杨建明、张全保作为实际承包经营人并不享有对桃园煤矿的所有者权益,亦不能仅依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权益归属。且3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款与马三万等人此后获取的千万余元固定资产补偿款之间差距悬殊,协议中有关补偿款分配的约定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此前达成的系列协议内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补偿款予以分配有相应事实依据。后沟村委会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双方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是判令张全保等三人支付后沟村委会赔偿款46664180.19元,其三则是由张全保等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审法院虽在法律适用方面与一审法院认识不同,但并未对张全保等人向后沟村委会支付补偿款的判项作出改判,也未增加新的判项内容,故并不存在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张全保、马三万、杨建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全保、杨建明、马三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年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乌宁于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