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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XX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200号之一原告: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忠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群,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804-35BrockStreeHamilton,Ontario,L8L4L7Canada。证件号码:GB874441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经泉,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浙江嘉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