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国永与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国永,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李玉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永,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荣,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04号。法定代表人:张鹿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春,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赵夫雪,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华,该村委会成员。原审被告:李玉升,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上诉人冯国永、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玉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冯国永方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黑龙江省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总承包方,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以查明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审法院依据另案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但该鉴定结论未在本案中出示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综上,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国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莉审 判 员 高宝光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