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李福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李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被执行人李福民,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本院在执行李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民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福民采取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梁义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