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239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青,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