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缑某某诉曹某某、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缑某某,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武仪村九组18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荣光村一组。被执行人缑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武仪村四组22号。本院在执行缑某某诉曹某某、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