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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6月9日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7日。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R××号时代牌中型普通货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管局加油站西口处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沈某某受伤后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某某生前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于2016年6月9日在交通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肇事车主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00元(已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正侧位照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葬证明、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密山市密山镇新治村民委员会介绍信、户籍信息、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殷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运华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