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廷阳,李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梁廷阳,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李海丰,男,地址获嘉县,梁廷阳与李海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廷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并常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廷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廷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