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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勐与被告赵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036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7年11月,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中央公园C区。被告:赵某,女,生于1970年6月,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