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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9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享忠与徐吉瑶、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享忠,徐吉瑶,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9698号原告:徐享忠。被告:徐吉瑶。被告:王金龙。原告徐享忠诉被告徐吉瑶、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吉瑶、王金龙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16日,被告徐吉瑶向原告徐享忠借款80万元,徐享忠依约向徐吉瑶转账汇款80万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徐吉瑶向原告徐享忠借款20万元,徐享忠依约向徐吉瑶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2014年12月15日,徐吉瑶向徐享忠还款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后徐吉瑶于2015年向徐享忠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其向徐享忠借款50万元。被告王金龙亦在该借条的借款人一栏处签名。另查明:徐享忠与徐吉瑶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徐吉瑶仅支付截止2016年7月底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吉瑶、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享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5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徐吉瑶、王金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