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行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太原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10行初9号之一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石丽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平,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梅,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开元街。法定代表人张久元,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跃明,被告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旭,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宏建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