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94号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