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建与宋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宋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3079号原告:李建,男,1984年9月2日出生。被告:宋学国,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原告李建与被告宋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杜学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金凤、人民陪审员丁立群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学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学国返还李建借款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宋学国负担。事实和理由:李建与宋学国是朋友关系。宋学国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李建借款5万元,并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李建多次讨要,宋学国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李建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被告宋学国未提交证据,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李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6月25日宋学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从李建处借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保证在7月20日前还清,如出现疑异交由人民法院处理。2015年6月25日借款人:宋学国”。宋学国于借款人处签名并于签名及金额处捺印。庭审中李建陈述其与宋学国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前也有过其他经济往来。此次借款是现金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建提供的借条一张、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宋学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建与宋学国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李建起诉要求被告宋学国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学国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李建款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宋学国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宋学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学禄人民陪审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丁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