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艮香与南京市鼓楼区北川大地货运配载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艮香,南京市鼓楼区北川大地货运配载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艮香,男,1956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进,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北川大地货运配载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5号。经营主:李海英,女,1986年7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艮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北川大地货运配载服务部(以下简称北川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艮香于2016年9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艮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艮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艮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胡庆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