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温晓虹与吴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虹,吴贵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196号原告:温晓虹,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贵元,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温晓虹与被告吴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晓虹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晨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