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宇清与张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清,张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629号原告:李宇清。被告:张琳。原告李宇清与被告张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宇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李宇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