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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宇清与张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清,张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629号原告:李宇清。被告:张琳。原告李宇清与被告张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宇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李宇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