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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于志兵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兵,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105号原告于志兵,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临江社区6组桦川县。被告李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兵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树明审 判 员  关辅杰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