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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隋宏与被执行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宏,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03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隋宏,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郑毅,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49-6号。法定代表人:梁延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宏与被执行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执行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给付隋宏108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星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