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诉周某乙侵权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69号原告:周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承冬,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男。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履行诉讼请求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