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乐朋与盐山联合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朋,盐山联合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130号原告张乐朋。委托代理人李峰,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山联合运输公司,地址盐山县盐山镇北环路。(未到庭)法定代表人齐少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朋与被告盐山联合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乐朋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乐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乐朋撤回对被告盐山联合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