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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石振玉、龙连顺与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石家泊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玉,龙连顺,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石家泊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22号申请人石振玉。申请人龙连顺。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石家泊村。法定代表人石春平,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振玉、龙连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石家泊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浩 志审判员 于 海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